金寨縣財政局作為政府采購監管部門,系統構建并持續完善投訴處理“九道關”,保障采購活動公開、公平、公正開展。2025年,共受理投訴17起,其中依法不予受理4起、處理辦結3起、投訴人主動撤回10起;同期通過其他渠道接收并辦理訴求12起。
協同共識關。倡導各方換位思考、良性互動:采購人需杜絕采購文件事前審查職責“虛化”,規避因文件瑕疵引發的供應商心態波動;供應商應卸下“濫用國家資產”“官商串通”等“有色眼鏡”;財政監管人員應避免將投訴供應商簡單定性為“對立方”。
前置防控關。要求采購人、代理機構在各環節做到“四清”(資金清、政策清、思路清、矛盾清),在收到相關來電或質疑時,第一時間向財政監管部門報告情況,不隱瞞、不推諉,協同化解初期矛盾。
訴求響應關。除按照《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提起的質疑投訴外,對于紀委信訪、市長熱線、書記信箱、為企服務平臺及各類來電等其他渠道訴求,采購與監管部門均同等重視、及時回應,防止小矛盾激化升級。
爭議處置關。針對信息不對稱引發的疑似技術參數“傾向性”“唯一性”的項目,采購方監管部門在接訴后第一時間會商研判,如需進一步專家論證,則審慎評估開標時間,判定是否需要延遲開標或重新采購。
高效程序關。強調質疑投訴程序環環相扣、層層遞進的指導意義:采購方答復質疑時,不得糾結質疑函格式是否規范,而應直指核心疑慮;供應商提交投訴應圍繞質疑答復中未釋清的問題補充依據;監管部門調查時,被投訴方需提供實證,不得重復回應。
舉證規范關。以一起投訴為例,投訴方以“中標人系本省企業、實力較弱但主觀得分更高”為由,稱評標存在“本地化傾向”。監管部門認定該理由僅為對評標結果的推測,不構成違法違規的事實或法律依據。由此明確各方舉證責任:投訴人對需承擔舉證責任的事項未提供證據的,視為投訴事項不成立;被投訴人未按要求提交相關證據材料的,視同放棄說明權利,依法承擔不利后果。
本質剖析關。上述案例表面上是對評標行為的質疑,實質是對整個招標環節的不信任。監管部門深入剖析投訴實質,從招標文件條款、評標專家抽取、評標程序是否規范等方面審查,多維研判是否存在人為操縱或地方保護傾向。
參與保障關。監管部門書面指引舉證事項,充分聽取投訴人、被投訴人及相關利益供應商的案情陳述,引導各方共同分析,明確告知處理決定導向,切實保障各方參與權、知情權。
權益維護關。嚴格遵循“全、細、實、準”要求,做到事前充分溝通、書面清晰表述,確保《投訴處理決定書》翔實有據;同時明確復議與訴訟權利,依法維護各方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