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政辦〔2025〕7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安徽金寨經濟開發區(金寨現代產業園區)管委,安徽金寨技師學院(金寨職業學校),縣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金寨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已經縣十八屆人民政府第4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金寨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12月8日
金寨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全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實現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一體化,提高資產使用效益,防止資產流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安徽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等,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縣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群團組織和各類事業單位(以下簡稱行政事業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是指由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包括:(一)財政性資金形成的資產;(二)國家調撥的資產;(三)按國家規定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四)接受捐贈的資產;(五)其他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
第四條 資產管理遵循“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財務管理相結合,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原則,實現“安全規范、節約高效、公開透明、權責一致”目標。
第五條 資產管理內容包括:資產配置、使用、處置、收益管理、評估與清查、產權登記、信息化管理、報告與監督等。
第六條 資產管理實行“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單位占有使用”的體制。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七條 縣財政局是縣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負責貫徹執行法規政策、制定全縣制度、督導單位資產基礎管理、按規定權限審批資產配置使用處置事項、監督資產收益、運用信息系統動態管理、開展監督檢查及報告工作。
第八條 縣機關事務管理服務中心職責:制定并監督通用辦公設備家具配置標準;審核行政事業單位公務用車(特種技術用車除外)配置,規范執法執勤用車;審核黨政機關辦公用房配置。
第九條 主管部門職責:貫徹執行法規制度;制定并實施本部門具體辦法;組織所屬單位資產清查、登記、匯總及日常監督;按規定權限審核或審批所屬單位資產配置、使用、處置事項;督促所屬單位繳納資產收益;接受縣財政局監督指導并報告工作。
第十條 行政事業單位職責:貫徹執行法規制度;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具體辦法;負責本單位資產賬卡管理、清查登記、統計報告及日常監督;辦理資產配置、使用、處置報批手續;負責存量資產有效利用及共享共用;接受監督指導并報告工作。
第三章 資產配置管理
第十一條 資產配置是指單位根據履職需要,按規定程序通過購置、調劑、租賃、接受捐贈等方式配備資產的行為。
第十二條 配置原則:與履行職能需要相適應;科學合理,優化結構;調劑優先,共享共用;勤儉節約,從嚴控制;節能環保,講求績效;與預算管理相結合。
第十三條 資金來源包括:財政撥款、上級補助、事業收入、經營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及其他收入。
第十四條 資產配置標準是對配置資產的品目、數量、價格、使用年限等指標的限額規定,是編審預算、采購和監督檢查的依據。
第十五條 配置標準包括數量、價格、使用年限、技術等標準。單位須嚴格執行,存量已達標準的不得申請配置同類資產。無標準的,應從需要出發,厲行節約。
第十六條 配置標準應相對穩定,并根據政策、經濟水平、市場價格、科技進步等因素適時調整。
第十七條 配置方式包括:調劑、租用、購置、建設、接受捐贈等。
第十八條 配置應優先通過政府公物倉等調劑解決。無法調劑的,應對租用、購置、建設等方式綜合分析,擇優配置。
第十九條 配置程序:(一)申報。單位根據需要、存量及標準編報資產配置預算。(二)審核。主管部門審核必要性、合理性、合規性后,隨部門預算報縣財政局(同時報送附件1)。(三)批復。縣財政局批復部門預算時一并批復資產配置預算。
第二十條 預算批復后原則上不得調整。執行中確需變更的,報縣財政局審核同意。
第二十一條 配置資產后應及時驗收、登記,30個工作日內完成賬務處理,錄入信息系統,確保賬實、賬賬、賬卡相符。各類資金形成的資產,經確認后及時入賬統一管理,不得形成賬外資產。
第四章 資產使用管理
第二十二條 資產使用是指單位自用、出租、出借、對外投資等行為。
第二十三條 使用原則:安全規范、節約高效、公開透明、權責一致、共享共用。
第二十四條 單位應建立健全使用管理制度,規范流程,加強產權管理,定期清查盤點,確保安全完整。
第二十五條 對取得的資產應及時辦理驗收、入庫、入賬手續。建設項目竣工后應及時辦理資產交付和竣工財務決算。
第二十六條 應明確資產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崗位責任。使用人應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管理人應加強監督,避免閑置浪費或公物私用。
第二十七條 單位應定期檢查使用狀況,及時維修保養,減少非正常損耗。
第二十八條 資產出租、出借應履行審批手續,由主管部門報縣政府審批。未經批準不得出租、出借。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產不得出租、出借:(一)被依法查封、凍結;(二)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三)權屬不清或有爭議;(四)其他違反法規。
第三十條 資產出租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市場化原則,可通過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或產權交易機構進行。
第三十一條 出租期限一般不超過五年。整體出租房產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且用于酒店、餐飲、住宿經營的,租期不超過七年。
第三十二條 資產一般不得對外出借。確需出借的,期限原則上不超過三年。
第三十三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行政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將國有資產用于對外投資或設立營利性組織。
第三十四條 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應有利于事業發展并實現保值增值,符合相關規定。
第三十五條 事業單位對外投資須嚴格履行審批程序,資產應權屬清晰(不存在權屬糾紛),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不得利用財政撥款及其結轉結余對外投資。
第三十六條 申請出租、出借應提交:申請文件、申請表(見附件2)、價值憑證及產權證明、內部決策決議、資產評估報告等材料。
第三十七條 事業單位對外投資應經可行性論證和集體決策,并按規定進行資產評估。
第五章 資產處置管理
第三十八條 資產處置是指單位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移或核銷的行為。
第三十九條 處置方式包括:無償劃轉、對外捐贈、轉讓、置換、報廢、損失核銷(含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及國家規定的其他方式。
第四十條 處置原則:公開、公平、公正;嚴格履行審批;與配置、使用相結合;收益納入預算管理。
第四十一條 處置審批權限:(一)單位原值30萬元以下(含)或批量原值100萬元以下(含)的,由主管部門審批,報縣財政局備案。(二)單位原值30萬元以上或批量原值100萬元以上的,由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縣財政局審批。(三)以下事項由主管部門集體決策后,經縣財政局審核并會同主管部門報縣政府審批:1.房屋、土地使用權處置;2.原值300萬元以上(含)的無償劃轉、置換;3.需一事一議的特殊情況。
第四十二條 申請處置應提交:處置申請文件、申報表(見附件3)、資產價值憑證及產權證明、內部決策決議等材料。
第四十三條 處置國有資產應當進行資產評估,并按規定核準或備案。
第六章 資產收入管理
第四十四條 國有資產收入主要包括:處置收入(出售、出讓、置換差價、殘值變價等);行政單位出租出借收入;事業單位出租出借及對外投資收入;其他應上繳收入。
第四十五條 國有資產收入屬于政府非稅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繳入縣政府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再劃解國庫。相關稅費及費用可從收入中抵扣。
第四十六條 單位應在取得收入后30個工作日內,按規定辦理繳款。具體繳款流程及使用的預算收入科目按《金寨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入管理暫行辦法》(金財國資〔2023〕98號)文件第8條、第9條等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繳入國庫的國有資產收入及相關支出全部納入部門預算管理。執行中需調整的,按預算追加(減)程序辦理。
第七章 資產評估與清查
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對相關資產評估:整體或部分改制為企業;以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合并、分立、清算;資產拍賣、轉讓、置換;整體或部分租賃給非國有單位;確定涉訟資產價值;其他法定情形。
第四十九條 下列情形可不評估:經批準整體或部分資產無償劃轉;下屬單位間合并、劃轉、置換和轉讓;其他不影響權益且經縣財政局確認的產權變動。
第五十條 資產評估應委托有資質的機構進行。
第五十一條 單位應定期進行資產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賬實相符。
第五十二條 清查內容包括基本情況清理、賬務清理、財產清查、損溢認定、資產核實和完善制度等。
第八章 產權登記
第五十三條 單位應加強產權管理,確保清晰。需辦理權屬登記的應及時依法辦理。
第五十四條 產權登記主要內容:單位名稱、住所、負責人、成立時間;性質、主管部門;資產總額、國有資產總額、主要實物資產及使用狀況;出租出借及對外投資情況等。
第九章 資產信息化管理與統計報告
第五十五條 縣財政局應運用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實行動態管理。單位應及時錄入資產變動(含配置、使用、處置等)信息。
第五十六條 單位應按要求定期報告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狀況。
第十章 監督檢查與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 縣財政局、主管部門、行政事業單位應各司其職,建立健全資產管理監督責任制。
第五十八條 監督應當堅持內部監督與外部監督相結合,事前監督、事中監督、事后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監督相結合。
第五十九條 單位及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騙取資金配置資產、擅自占有使用處置、擅自擔保、未繳收益等行為的,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處理。
第六十條 違反其他規定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六十一條 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單位及所辦企業的資產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六十二條 公共基礎設施、政府儲備物資、國有文物文化等資產管理,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三條 涉密國有資產管理應符合國家保密規定。
第六十四條 本辦法由縣財政局解釋。主管部門可制定細則并備案。
第六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附件:1.金寨縣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服務)采購申請表
2.金寨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申請表
3.金寨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報表
附件1
金寨縣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服務)采購申請表
預算單位名稱: 年 月 日
|
序號 |
采購品目 |
規格型號 |
數量 |
單價(元) |
金額(元) |
|
|
1 |
|
|
|
|
|
|
|
2 |
|
|
|
|
|
|
|
3 |
|
|
|
|
|
|
|
4 |
|
|
|
|
|
|
|
5 |
|
|
|
|
|
|
|
6 |
|
|
|
|
|
|
|
7 |
|
|
|
|
|
|
|
8 |
|
|
|
|
|
|
|
合計金額(大寫) |
|
|||||
|
購置依據或理由: |
||||||
|
預算安排資金: 財政專項資金: 其他資金: |
||||||
|
預算單位負責人簽名: 經辦人簽名: 聯系電話: |
||||||
|
預算單位主管部門意見: |
財政局國有資產管理中心意見:
|
|||||
|
財政局支出科室或鄉鎮財政和資產管理服務中心意見: 以上采購資金來源情況屬實。 年 月 日 |
財政局政府采購管理股意見: |
|||||
|
注:此表一式四份,預算單位、政府采購管理股、支出科室(或鄉鎮財政和資產管理服務中心)、國有資產管理中心各留存一份。 |
||||||
附件2
金寨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申請表
填報單位: 申報日期: 年 月 日 金額單位:萬元
|
序號 |
資產 名稱 |
設備規格型號/土地房屋坐落地 |
計量 單位 |
數量 |
賬面 原值 |
房產產權證號 |
土地使用證號 |
經營 形式 |
擬定 期限 |
出租底價 |
備 注 |
|
|
|
|
|
|
|
|
|
|
|
|
|
|
合 計 |
|
|
|
|
|
|
|
|
|
||
|
預算單位申報意見(簽章) |
主管部門審核意見(簽章) |
財政部門審核意見(簽章) |
|||||||||
|
經辦人 : 負責人: |
經辦人: 負責人: |
經辦人: 負責人: |
|||||||||
|
聯系電話 : |
聯系電話: |
聯系電話: |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
說明:1.經營形式:出租、出借; |
|||||||||||
|
2.本表一式三份,預算單位、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各一份; |
|||||||||||
|
3.此表欄數不夠,可自行增加欄數或另附表格。 |
|||||||||||
附件3
金寨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報表
申報單位: 申報時間: 年 月 日 單位:元
|
主管部門 |
|
||||||||||
|
序號 |
資產 名稱 |
規格 型號 |
計量 單位 |
購入 |
數量 |
價值 |
處置 |
處置 |
備注 |
||
|
賬面 |
已提 |
評估 |
|||||||||
|
1 |
|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
|
3 |
|
|
|
|
|
|
|
|
|
|
|
|
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計 |
|
|
|
|
|
|
|
|
|
|
|
|
預算單位申報意見: |
|||||||||||
|
主管部門審核意見: |
|||||||||||
|
財政部門審核意見: |
|||||||||||
|
申報單位聯系人: 電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