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措施落實方面。未成立水環境生態補償工作議事協調機構。
(二)資金分配、管理和使用方面。資金撥付不及時,預算資金支出進度滯后,項目績效管理不到位,未細化量化績效評價指標。
(三)項目實施和效益方面。將建設單位管理費列入招標清單控制價。部分項目基本建設程序不合規。部分項目未及時編報竣工財務決算,少計固定資產。
如果您對該政策文件有疑問,可以撥打標題上方的電話咨詢相關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