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政秘〔2025〕173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有關部門、有關直屬單位:
經縣十八屆人民政府第49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將《金寨縣自留山“三權”分置工作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金寨縣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6日
金寨縣自留山“三權”分置工作意見
為貫徹落實中央、省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部署,推深做實金寨縣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根據《安徽省林業局 安徽省自然資源廳關于開展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有關試點工作的通知》(林長函〔2025〕115號)要求,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金寨縣自留山“三權”分置工作意見。
一、總體要求
改革自留山使用制度,賦予農民更加充分的財產權益,將自留山林地長期使用權分為使用權和經營權,實行自留山“三權”(林地所有權、使用權、經營權)分置,堅持林地所有權不變,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林地使用權長期穩定,權利人為農戶,可以繼承;放活林地經營權,賦予自留山經營權流轉和融資擔保權能。探索自留山“三權”分置的具體實現形式和有效途徑,妥善解決自留山確權登記歷史遺留問題,促進自留山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續發展,維護林農和林業經營者合法權益。通過自留山“三權”分置改革,基本形成權屬清晰、責權利統一、保護嚴格、流轉有序、監管有效的集體林權制度。
二、“三權”分置范圍
金寨縣1981年林業“三定”期間劃定的自留山和1984年中共金寨縣委 金寨縣人民政府《關于責任山改為自留山的通知》(金發〔1984〕88號)文件精神確定的,已登記林地所有權和林地使用權的自留山,納入自留山“三權”分置范圍。
三、主要工作內容
(一)推動自留山林地經營權有序流轉
1.流轉原則。堅持公平、公正、協商一致,依法、自愿、有償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林地經營權流轉,不得非法改變林地所有權性質和林地用途,不得非法毀壞森林、林木、林地。
2.流轉方式。自留山林地經營權可以通過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進行流轉。
3.流轉期限。流轉期限一般不得超過50年,再次流轉期限不得超過原流轉期的剩余期限,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4.流轉程序。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進行林地經營權流轉,流轉雙方當事人參照《集體林權流轉合同(示范文本)》(GF-2020-2603)簽訂流轉合同,并向本集體經濟組織備案;受讓方再次流轉的,應當事先取得原林權人的書面同意,并向本集體經濟組織備案。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在金寨縣范圍內通過流轉取得林地經營權,統一納入金寨縣農村綜合產權交易電子服務平臺集中交易,建立健全林權交易行政許可、信息發布、在線審批、數據統計推送等一體化交易流程,完善全縣自留山林權流轉動態監督管理機制。
(二)規范林權類不動產證辦理
1.落實原林權證不變不換要求。堅持依法頒發的原林權證或林權類不動產證繼續有效,權利人不變動,不得強制要求換證。林權權利人以原林權證抵押登記的,除存在權利交叉重疊、權屬不清、證地不符等問題或法律規定不得抵押的情形外,自然資源部門應當辦理,不得強制要求先換證再辦理抵押登記。林權抵押雙方溝通一致申請換證的,自然資源部門給予辦理相應的不動產證。
2.穩定自留山林地使用權登記。農戶自愿流轉自留山林地經營權的,仍保留林地使用權,不得隨意收回或注銷農戶自留山的使用權證。
3.規范辦理自留山林地使用權和經營權不動產登記。農戶在依法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經營時,林地使用權與林地經營權實現分離,分別辦理自留山林地使用權和經營權不動產登記,林地使用權歸農戶,流入方獲得林地經營權;依法取得林地經營權,流轉期限5年以上的可以申請林地經營權登記發證。依法取得的林地經營權不動產權證,可以作為林權抵押貸款、申報林業項目、申請林木采伐及其他有關行政管理事項的憑證。
(三)解決好自留山確權登記歷史遺留問題
積極妥善、多途徑化解林權登記信息不準、界線不清、權屬交叉、地類重疊、未登記發證等不同類型的歷史遺留問題。
1.處理機制。林權確權登記歷史遺留問題處理由縣政府統籌,鄉鎮政府屬地負責。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生的林木所有權和林地使用權爭議,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依法處理;單位之間發生林木、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縣級人民政府依法處理。林權登記歷史遺留權屬糾紛問題由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縣林業局等相關部門配合;林權合同糾紛由縣林業局負責,縣司法局等相關部門配合。
2.化解路徑。對于原林權登記信息不準、界線界址不清、林權權屬交叉的權屬糾紛,組織專班進行走訪調查、查閱資料、現場核實、發揮“三老一賢”協商協調作用等方式化解;對于不同權屬交叉、地類重疊問題,在尊重歷史、尊重群眾意愿的前提下,重新確定土地權屬性質,宜林則林、宜耕則耕;對于登記未發證、未登記發證的問題,鄉村組人員配合縣不動產登記部門開展林權地籍調查,形成完整的不動產登記發證材料,按戶發放林權類不動產權證。
四、保障措施
縣政府將加強自留山“三權”分置工作的組織領導,強化林業和自然資源部門的協調指導作用,各鄉鎮要認真落實屬地主體責任,共同推進“三權”分置工作。要加強輿論引導,引導廣大林農充分認識自留山“三權”分置重要意義,形成自留山“三權”分置良好氛圍。要積極推動林業適度規模經營,鼓勵企業、社會團體、經營大戶投資林業開發。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在林業發展、項目安排上給予支持,促進自留山合理利用和可持續發展,實現社會、經濟、生態效益穩步增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