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公開征求《金寨縣城市更新專項規劃(2021-2035年)》 修改意見的公告
- 征集公告
- 起草說明
- 征集渠道
- 網絡渠道意見及采納情況
為統籌規劃金寨縣城區城市更新建設,挖掘用地潛力、拓展發展空間、優化城市結構、促進民生建設,加大產業結構調整力度、加速淘汰落后生產力、加快轉變發展方式,實現“保增長、擴內需、抓創新、優結構、重民生”方針,貫徹落實國家、省、市關于部署城市更新的重點工作的一系列政策文件精神,縣住建局牽頭編制了《金寨縣城市更新專項規劃(2021-2035年)》,該規劃于2023年1月21日通過專家評審會,設計單位根據專家組及縣直有關單位的意見進行了優化調整及內容的完善,形成了征求意見搞。現將《金寨縣城市更新專項規劃(2021-2035年)(征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和公眾征求意見,歡迎社會各界提出寶貴意見和建議。
一、征集時間
2026年4月28日—2026年5月28日
二、征集方式
(一)登錄金寨縣政府網站“面向社會和公眾”意見征集平臺(http://www.jt305.com/hdjl/yjzjk/index.html)留言。
(二)電子信件。發送至住建局郵箱(247007832@qq.com)。
(三)書面信件。郵寄地址:金寨縣新城區江環北路金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二樓住房保障股(郵編:237300),來信請注明“《金寨縣城市更新專項規劃(2021-2035年)》征求意見”字樣。
(四)聯系電話:0564-7062798,聯系人:李主任。
附件: 《金寨縣城市更新專項規劃(2021-2035年)》












































































































































關于《金寨縣城市更新專項規劃(2021-2035年)》起草說明
一、起草背景
為了統籌規劃金寨縣城區城市更新建設,挖掘用地潛力、拓展發展空間、優化城市結構、促進民生建設,加大產業結構調整力度、加速淘汰落后生產力、加快轉變發展方式,實現“保增長、擴內需、抓創新、優結構、重民生”方針,貫徹落實國家、省、市關于部署城市更新的重點工作的一系列政策文件精神,縣住建局牽頭編制了《金寨縣城市更新專項規劃(2021-2035年)》,該規劃于2023年1月21日通過專家評審會,設計單位根據專家組及縣直有關單位的意見進行了優化調整及內容的完善,形成了征求意見搞。
二、編制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19年修訂);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訂);
3、《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2015年修訂);
4、《安徽省城鄉規劃條例》(2011年3月1日施行);
5、《金寨縣國土空間總體規劃(2021-2035年)》。
三、起草過程
本規劃于2022年6月啟動編制,規劃編制期間安排相關工作人員多次進行現場踏勘調研,調研期間系統對接自然資源、規劃中心、安居中心、梅山鎮、財政、開發區規建局、國投集團、發改、城管、重點工程建設管理處等多個部門,收集整理文字和圖紙資料,將重點任務、重點工程落實到空間布局中,確保規劃的實施性和落地性。2023年1月,形成階段性成果,組織以安徽省城建設計研究總院股份有限公司規劃設計院副院長、正高工吳艮為主任委員的評審委員會對規劃進行系統審核把關;會后設計單位根據專家組及縣直有關單位的意見進行了優化調整及內容的完善,于本月形成了征求意見稿,現征求社會公眾意見。
四、主要內容
規劃文本主要內容包括9章30條,其中:
(一)規劃總則:共6條。包括規劃目的、指導思想、規劃依據、規劃范圍、規劃期限、地位和作用。以金寨縣中心城區為規劃范圍,以2021年至2035年為規劃期限,落實國家、省市相關政策及技術規范,系統推進金寨縣城市更新專項規劃。
(二)規劃目標:共1條。包括規劃目標。《規劃》確定了至2022年的近期目標以及至2035年的中長期目標。
(三)城市更新規劃總體布局:共2條。包括單元劃分、單元分區指引。將中心城區劃分為三個單元,分別提供建設指引。
(四)城市更新分類指引:共5條。包括舊住區更新指引、舊廠區更新指引、舊商業區更新指引、歷史文化資源更新指引、重要公共空間更新指引,為不同性質用地提供更新指引。
(五)城市配套設施指引:共3條。包括公共服務設施指引、市政基礎設施指引、交通基礎設施指引,為不同性質城市配套設施提供更新指引。
(六)城市更新片區指引:共3條。包括梅山老城片區更新指引、江店新城片區更新指引、經濟開發區更新指引,為中心城區三個片區分別提供更新指引。
(七)近期建設規劃:共1條。包括近期建設主要內容。梳理近期城市更新建設內容。
(八)規劃實施保障:共6條。包括加強工作組織保障、健全更新管理機制、完善更新政策體系、保障更新資金來源、強化實施評估機制、建立公眾參與機制。
(九)附則:共3條。包括規劃成果、規劃修改、規劃實施和解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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