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寨縣林業局、金寨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關于公開征求《金寨縣自留山“三權”分置工作意見(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 征集公告
- 起草說明
- 征集渠道
- 網絡渠道意見及采納情況
- 其他渠道公眾意見及采納情況
- 征集小結(結果反饋)
- 文件
- 解讀
為貫徹落實中央、省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部署,推深做實金寨縣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根據《安徽省林業局 安徽省自然資源廳關于開展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有關試點工作的通知》(林長函〔2025〕115號)要求,金寨縣林業局、金寨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共同擬制定了《金寨縣自留山“三權”分置工作意見(征求意見稿)》,現面向公眾征求意見。
一、征集時間
2025年9月22日—2025年10月22日
二、征集方式
(一)登錄金寨縣政府網站“面向社會和公眾”意見征集平臺(http://www.jt305.com/hdjl/yjzjk/index.html)留言。
(二)電子信件。發送至郵箱(694343403@qq.com)。
(三)書面信件。郵寄地址:金寨縣新城區金葉路金寨縣林業局(郵編:237300),來信請注明“《金寨縣自留山“三權”分置工作意見(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字樣。
(四)聯系電話:0564-2702336,聯系人:孟主任。
金寨縣林業局
2025年9月22日
《金寨縣自留山“三權”分置工作意見(征求意見稿)》
為貫徹落實中央、省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部署,推深做實金寨縣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根據《安徽省林業局 安徽省自然資源廳關于開展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有關試點工作的通知》(林長函〔2025〕115號)要求,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金寨縣自留山“三權”分置工作意見。
一、總體要求
改革自留山使用制度,賦予農民更加充分的財產權益,將自留山林地長期使用權分為使用權和經營權,實行自留山“三權”(林地所有權、使用權、經營權)分置,堅持林地所有權不變,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林地使用權長期穩定,權利人為農戶,可以繼承;放活林地經營權,賦予自留山經營權流轉和融資擔保權能。探索自留山“三權”分置的具體實現形式和有效途徑,妥善解決自留山確權登記歷史遺留問題,促進自留山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續發展,維護林農和林業經營者合法權益。通過自留山“三權”分置改革,基本形成權屬清晰、責權利統一、保護嚴格、流轉有序、監管有效的集體林權制度。
二、“三權”分置范圍
金寨縣1981年林業“三定”期間劃定的自留山和1984年中共金寨縣委 金寨縣人民政府《關于責任山改為自留山的通知》(金發〔1984〕88號)文件精神確定的,已登記林地所有權和林地使用權的自留山,納入自留山“三權”分置范圍。
三、主要工作內容
1.推動自留山林地經營權有序流轉
(1)流轉原則。堅持公平、公正、協商一致,依法、自愿、有償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林地經營權流轉,不得非法改變林地所有權性質和林地用途,不得非法毀壞森林、林木、林地。
(2)流轉方式。自留山林地經營權可以通過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進行流轉。
(3)流轉期限。流轉期限一般不得超過50年,再次流轉期限不得超過原流轉期的剩余期限,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4)流轉程序。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進行林地經營權流轉,流轉雙方當事人參照《集體林權流轉合同(示范文本)》(GF-2020-2603)簽訂流轉合同,并向本集體經濟組織備案;受讓方再次流轉的,應當事先取得原林權人的書面同意,并向本集體經濟組織備案。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在金寨縣范圍內通過流轉取得林地經營權,統一納入金寨縣農村綜合產權交易電子服務平臺集中交易,建立健全林權交易行政許可、信息發布、在線審批、數據統計推送等一體化交易流程,完善全縣自留山林權流轉動態監督管理機制。
2.規范林權類不動產證辦理。
(1)落實原林權證不變不換要求。堅持依法頒發的原林權證或林權類不動產證繼續有效,權利人不變動,不得強制要求換證。林權權利人以原林權證抵押登記的,除存在權利交叉重疊、權屬不清、證地不符等問題或法律規定不得抵押的情形外,自然資源部門應當辦理,不得強制要求先換證再辦理抵押登記。林權抵押雙方溝通一致申請換證的,自然資源部門給予辦理相應的不動產證。
(2)穩定自留山林地使用權登記。農戶自愿流轉自留山林地經營權的,仍保留林地使用權,不得隨意收回或注銷農戶自留山的使用權證。
(3)規范辦理自留山林地使用權和經營權不動產登記。農戶在依法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經營時,林地使用權與林地經營權實現分離,分別辦理自留山林地使用權和經營權不動產登記,林地使用權歸農戶,流入方獲得林地經營權;依法取得林地經營權,流轉期限5年以上的可以申請林地經營權登記發證。依法取得的林地經營權不動產權證,可以作為林權抵押貸款、申報林業項目、申請林木采伐及其他有關行政管理事項的憑證。
3.解決好自留山確權登記歷史遺留問題。積極妥善、多途徑化解林權登記信息不準、界線不清、權屬交叉、地類重疊、未登記發證等不同類型的歷史遺留問題。
(1)處理機制。林權確權登記歷史遺留問題處理由縣政府統籌,鄉鎮政府屬地負責。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生的林木所有權和林地使用權爭議,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依法處理;單位之間發生林木、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縣級人民政府依法處理。林權登記歷史遺留權屬糾紛問題由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縣林業局等相關部門配合;林權合同糾紛由縣林業局負責,縣司法局等相關部門配合。
(2)化解路徑。對于原林權登記信息不準、界線界址不清、林權權屬交叉的權屬糾紛,組織專班進行走訪調查、查閱資料、現場核實、發揮“三老一賢”協商協調作用等方式化解;對于不同權屬交叉、地類重疊問題,在尊重歷史、尊重群眾意愿的前提下,重新確定土地權屬性質,宜林則林、宜耕則耕;對于登記未發證、未登記發證的問題,鄉村組人員配合縣不動產登記部門開展林權地籍調查,形成完整的不動產登記發證材料,按戶發放林權類不動產權證。
四、保障措施
縣政府將加強自留山“三權”分置工作的組織領導,強化林業和自然資源部門的協調指導作用,各鄉鎮要認真落實屬地主體責任,共同推進“三權”分置工作。要加強輿論引導,引導廣大林農充分認識自留山“三權”分置重要意義,形成自留山“三權”分置良好氛圍。要積極推動林業適度規模經營,鼓勵企業、社會團體、經營大戶投資林業開發。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在林業發展、項目安排上給予支持,促進自留山合理利用和可持續發展,實現社會、經濟、生態效益穩步增長。
起草說明
一、起草背景
為貫徹落實中央、省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部署,推深做實金寨縣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根據《安徽省林業局 安徽省自然資源廳關于開展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有關試點工作的通知》(林長函〔2025〕115號)要求,改革自留山使用制度,賦予農民更加充分的財產權益,將自留山林地長期使用權分為使用權和經營權,實行自留山“三權”分置,進一步激活林地經營權,賦予自留山經營權流轉和融資擔保權能。探索自留山“三權”分置的具體實現形式和有效途徑,妥善解決自留山確權登記歷史遺留問題,促進自留山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續發展,維護林農和林業經營者合法權益。金寨縣林業局、金寨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共同制定了《金寨縣自留山“三權”分置工作意見(征求意見稿)》。
二、起草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集體林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方案》安徽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安徽省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不動產登記規程》及自然資源部辦公廳、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辦公室、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關于落實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要求規范高效做好林權類不動產登記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
三、起草過程
根據2025年5月19日《安徽省林業局 安徽省自然資源廳關于開展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有關試點工作的通知》(林長函〔2025〕115號)文件精神,2025年6月中旬到績溪縣學習借鑒了相關試點成果,并結合金寨縣自留山登記實際,8月初形成了征求意見稿。2025年8月22日征求了有關縣直單位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
四、主要內容
《金寨縣自留山“三權”分置工作意見(征求意見稿)》正文分為“總體要求、“三權”分置范圍、主要工作內容、保障措施”四個部分。
一是總體要求。明確起草目的、什么是自留山“三權”分置、為什么開展自留山“三權”分置工作。通過自留山“三權”分置改革,基本形成權屬清晰、責權利統一、保護嚴格、流轉有序、監管有效的集體林權制度。
二是明確了“三權”分置范圍,將已登記林地所有權和林地使用權的自留山,納入自留山“三權”分置范圍。
三是主要工作內容。推動自留山林地經營權有序流轉,明確流轉原則、方式、期限及程序;規范林權類不動產證辦理,落實原林權證不變不換要求,穩定自留山林地使用權登記,規范辦理自留山林地使用權和經營權不動產登記;解決好自留山確權登記歷史遺留問題,積極妥善、多途徑化解林權登記信息不準、界線不清、權屬交叉、地類重疊、未登記發證等不同類型的歷史遺留問題。
四是保障措施。明確工作職責,加強對自留山“三權”分置工作的組織領導,認真落實屬地主體責任,共同推進“三權”分置工作。加強輿論引導,充分認識自留山“三權”分置重要意義,積極推動林業適度規模經營。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促進自留山合理利用和可持續發展。
其他渠道公眾意見及采納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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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反饋來源 |
內容 |
采納情況 |
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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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線下反饋 (孟*(2025/09/25)) |
建議選擇一個鄉鎮先行開展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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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納 |
我縣正在全軍鄉開展自留山“三權”分置工作試點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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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線下反饋 |
建議自留山流轉期限改為“流轉期限一般不得超過30年” |
不采納 |
由于林業發展周期長、見效慢,為了提高新型經營主體投資林業的積極性和進一步放活自留山林地經營權,適當延長自留山流轉期限有利于促進自留山的規模經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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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線下反饋 |
建議增加“流入方辦理抵押需要原農戶同意”這一條 |
不采納 |
因為“流入方”在林地經營期限內應享有融資擔保權能,否則會限制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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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線下反饋 |
建議自留山流轉方式增加“托管”這種形式 |
采納 |
針對我縣大部分林農常年外出務工,山場長期處于閑置狀態,無人經營管理。在不改變林地使用權的情況下,可將林地經營權交付給專業的林業經營主體管理,形成托管關系。此種方式主要能解決因林權人常年不在家造成的信息不暢通、流轉機會減少甚至喪失的問題,盡可能提高林地利用率并增加林權人的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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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線下反饋 |
建議依法保障我們這種非農村戶口子女繼承林木收益的權利;明確我們這種非農村戶口子女對自家種的樹的相關權利;林地流轉時請提前告訴我們這種非農村戶口子女并讓咱們參與協商;在林權登記的時候把我們這種非農村戶口子女的權益記上 |
采納 |
自留山林地使用權允許繼承,“三權”分置意見“總體要求”中已明確。父母在自留山上栽植的林木收益如何分配給子女,應由父母自行決定。林權流轉是基于流轉方和受讓方自愿的基礎上進行的,三權分置意見中“流轉原則”已明確堅持公平、公正、協商一致,依法、自愿、有償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林地經營權流轉。目前林權類不動產登記以戶為單位進行登記,姓名是戶主,可以標注共有姓名。 |
征集小結(結果反饋)2025年10月24日 11時4分
2025年9月22日至2025年10月22日,縣林業局、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向社會征集對《金寨縣自留山“三權”分置工作意見(征求意見稿)》的意見建議,在征求意見期間,收到線上及其他渠道反饋意見共5條,采納3條,不采納2條,特此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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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反饋來源 |
內容 |
采納情況 |
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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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線下反饋 (孟*(2025/09/25)) |
建議選擇一個鄉鎮先行開展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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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納 |
我縣正在全軍鄉開展自留山“三權”分置工作試點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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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線下反饋 |
建議自留山流轉期限改為“流轉期限一般不得超過30年” |
不采納 |
由于林業發展周期長、見效慢,為了提高新型經營主體投資林業的積極性和進一步放活自留山林地經營權,適當延長自留山流轉期限有利于促進自留山的規模經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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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線下反饋 |
建議增加“流入方辦理抵押需要原農戶同意”這一條 |
不采納 |
因為“流入方”在林地經營期限內應享有融資擔保權能,否則會限制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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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線下反饋 |
建議自留山流轉方式增加“托管”這種形式 |
采納 |
針對我縣大部分林農常年外出務工,山場長期處于閑置狀態,無人經營管理。在不改變林地使用權的情況下,可將林地經營權交付給專業的林業經營主體管理,形成托管關系。此種方式主要能解決因林權人常年不在家造成的信息不暢通、流轉機會減少甚至喪失的問題,盡可能提高林地利用率并增加林權人的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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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線下反饋 |
建議依法保障我們這種非農村戶口子女繼承林木收益的權利;明確我們這種非農村戶口子女對自家種的樹的相關權利;林地流轉時請提前告訴我們這種非農村戶口子女并讓咱們參與協商;在林權登記的時候把我們這種非農村戶口子女的權益記上 |
采納 |
自留山林地使用權允許繼承,“三權”分置意見“總體要求”中已明確。父母在自留山上栽植的林木收益如何分配給子女,應由父母自行決定。林權流轉是基于流轉方和受讓方自愿的基礎上進行的,三權分置意見中“流轉原則”已明確堅持公平、公正、協商一致,依法、自愿、有償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林地經營權流轉。目前林權類不動產登記以戶為單位進行登記,姓名是戶主,可以標注共有姓名。 |
文件
金政秘〔2025〕173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有關部門、有關直屬單位:
經縣十八屆人民政府第49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將《金寨縣自留山“三權”分置工作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金寨縣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6日
金寨縣自留山“三權”分置工作意見
為貫徹落實中央、省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部署,推深做實金寨縣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根據《安徽省林業局 安徽省自然資源廳關于開展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有關試點工作的通知》(林長函〔2025〕115號)要求,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金寨縣自留山“三權”分置工作意見。
一、總體要求
改革自留山使用制度,賦予農民更加充分的財產權益,將自留山林地長期使用權分為使用權和經營權,實行自留山“三權”(林地所有權、使用權、經營權)分置,堅持林地所有權不變,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林地使用權長期穩定,權利人為農戶,可以繼承;放活林地經營權,賦予自留山經營權流轉和融資擔保權能。探索自留山“三權”分置的具體實現形式和有效途徑,妥善解決自留山確權登記歷史遺留問題,促進自留山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續發展,維護林農和林業經營者合法權益。通過自留山“三權”分置改革,基本形成權屬清晰、責權利統一、保護嚴格、流轉有序、監管有效的集體林權制度。
二、“三權”分置范圍
金寨縣1981年林業“三定”期間劃定的自留山和1984年中共金寨縣委 金寨縣人民政府《關于責任山改為自留山的通知》(金發〔1984〕88號)文件精神確定的,已登記林地所有權和林地使用權的自留山,納入自留山“三權”分置范圍。
三、主要工作內容
(一)推動自留山林地經營權有序流轉
1.流轉原則。堅持公平、公正、協商一致,依法、自愿、有償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林地經營權流轉,不得非法改變林地所有權性質和林地用途,不得非法毀壞森林、林木、林地。
2.流轉方式。自留山林地經營權可以通過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進行流轉。
3.流轉期限。流轉期限一般不得超過50年,再次流轉期限不得超過原流轉期的剩余期限,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4.流轉程序。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進行林地經營權流轉,流轉雙方當事人參照《集體林權流轉合同(示范文本)》(GF-2020-2603)簽訂流轉合同,并向本集體經濟組織備案;受讓方再次流轉的,應當事先取得原林權人的書面同意,并向本集體經濟組織備案。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在金寨縣范圍內通過流轉取得林地經營權,統一納入金寨縣農村綜合產權交易電子服務平臺集中交易,建立健全林權交易行政許可、信息發布、在線審批、數據統計推送等一體化交易流程,完善全縣自留山林權流轉動態監督管理機制。
(二)規范林權類不動產證辦理
1.落實原林權證不變不換要求。堅持依法頒發的原林權證或林權類不動產證繼續有效,權利人不變動,不得強制要求換證。林權權利人以原林權證抵押登記的,除存在權利交叉重疊、權屬不清、證地不符等問題或法律規定不得抵押的情形外,自然資源部門應當辦理,不得強制要求先換證再辦理抵押登記。林權抵押雙方溝通一致申請換證的,自然資源部門給予辦理相應的不動產證。
2.穩定自留山林地使用權登記。農戶自愿流轉自留山林地經營權的,仍保留林地使用權,不得隨意收回或注銷農戶自留山的使用權證。
3.規范辦理自留山林地使用權和經營權不動產登記。農戶在依法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經營時,林地使用權與林地經營權實現分離,分別辦理自留山林地使用權和經營權不動產登記,林地使用權歸農戶,流入方獲得林地經營權;依法取得林地經營權,流轉期限5年以上的可以申請林地經營權登記發證。依法取得的林地經營權不動產權證,可以作為林權抵押貸款、申報林業項目、申請林木采伐及其他有關行政管理事項的憑證。
(三)解決好自留山確權登記歷史遺留問題
積極妥善、多途徑化解林權登記信息不準、界線不清、權屬交叉、地類重疊、未登記發證等不同類型的歷史遺留問題。
1.處理機制。林權確權登記歷史遺留問題處理由縣政府統籌,鄉鎮政府屬地負責。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生的林木所有權和林地使用權爭議,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依法處理;單位之間發生林木、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縣級人民政府依法處理。林權登記歷史遺留權屬糾紛問題由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縣林業局等相關部門配合;林權合同糾紛由縣林業局負責,縣司法局等相關部門配合。
2.化解路徑。對于原林權登記信息不準、界線界址不清、林權權屬交叉的權屬糾紛,組織專班進行走訪調查、查閱資料、現場核實、發揮“三老一賢”協商協調作用等方式化解;對于不同權屬交叉、地類重疊問題,在尊重歷史、尊重群眾意愿的前提下,重新確定土地權屬性質,宜林則林、宜耕則耕;對于登記未發證、未登記發證的問題,鄉村組人員配合縣不動產登記部門開展林權地籍調查,形成完整的不動產登記發證材料,按戶發放林權類不動產權證。
四、保障措施
縣政府將加強自留山“三權”分置工作的組織領導,強化林業和自然資源部門的協調指導作用,各鄉鎮要認真落實屬地主體責任,共同推進“三權”分置工作。要加強輿論引導,引導廣大林農充分認識自留山“三權”分置重要意義,形成自留山“三權”分置良好氛圍。要積極推動林業適度規模經營,鼓勵企業、社會團體、經營大戶投資林業開發。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在林業發展、項目安排上給予支持,促進自留山合理利用和可持續發展,實現社會、經濟、生態效益穩步增長。
解讀
一、制定背景及政策依據
為貫徹落實中央、省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部署,推深做實金寨縣集體林權制度改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集體林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方案》、安徽省委辦公廳 省政府辦公廳印發《安徽省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等政策文件,制定該文件。
二、制定意義及總體考慮
本意見制定,是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推進落實中央、省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文件精神,通過改革自留山使用制度,進一步明晰產權、放活經營權、保障收益權,從而賦予農民更充分的財產權益,激發林業發展活力,促進森林資源保護和合理利用,實現生態效益、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的統一。
三、起草研判過程
2025年8月,縣林業局、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起草并先后4次討論修改,形成了《金寨縣自留山“三權”分置工作意見(初稿)》,隨后組織相關部門和鄉鎮會審征求意見并進行修訂;2025年9月22日至10月22日,在金寨縣人民政府網站發布《金寨縣自留山“三權”分置工作意見(征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公眾公開征求意見,進一步修訂后形成送審稿。2025年11月3日,《金寨縣自留山“三權”分置工作意見》經縣政府第4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四、工作目標
通過自留山“三權”分置,徹底厘清自留山的林地所有權、林地使用權和林地經營權之間的關系,建立起一個歸屬清晰、權能完整、流轉順暢、保護嚴格的現代林權制度體系,從而盤活集體林資源,賦予并顯化林農財產權益,激發林業發展內生動力,最終實現森林資源增長、林業產業發展和林農收入增加的共贏局面。
五、主要內容
一是明確工作目的。通過明確分離林地所有權、承包權和經營權,在堅持集體所有制和穩定農戶承包權的基礎上,放活林地經營權,從而盤活林業資源、促進適度規模經營、增加林農財產收入,最終實現生態受保護、產業得發展和林農得實惠的多重目標。
二是明確分置范圍。將1981年和1984年已登記林地所有權和林地使用權的自留山,全部納入自留山“三權”分置范圍。涉及全縣23個鄉鎮、420335宗地、420萬畝山場。
三是明確流轉原則、方式、期限及程序。在流轉過程中不能改變林地用途和毀壞林木,自留山可以通過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進行流轉,最長流轉期限為50年,同時,在進行自留山流轉時,需嚴格按照流轉程序,規范嚴格辦理。對于林權類不動產證辦理,堅持原林權證不變不換原則,穩定自留山林地使用權登記,規范自留山林地使用權和經營權不動產登記。針對林權登記信息不準、界線不清、權屬交叉、地類重疊、未登記發證等不同類型的歷史遺留問題,提出不同的化解路徑和調處機制。界限不清問題,組織專班走訪調查、查閱資料、現場核實,同時發揮“三老一賢”協商協調作用;地類重疊問題,秉持尊重歷史、實事求是的原則,根據土地實際情況重新認定;未發證問題,由鄉村組人員配合縣不動產登記部門,開展林權地籍調查,按戶發放證書。
四是明確工作職責。建立“縣級統籌、部門指導、鄉鎮負責”的責任體系,確保改革工作層層有人抓、事事有人管。加強輿論引導,使林農充分認識自留山“三權”分置重要意義,營造積極良好的改革氛圍。同時,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促進自留山合理利用和可持續發展。
六、創新舉措
創新自留山“三權”分置的具體實現形式和有效途徑,探索開展以內業為主、外業為輔的林權地籍調查方法。針對自留山早期分山存在界線模糊、權屬交叉、地類重疊等歷史遺留問題,創新機制,建立完善的工作流程。創新成立“三老一賢”(老黨員、老干部、老隊長,鄉賢)林權地籍調查指界工作專班。群眾在指界過程中,發生界址表述不清、位置顯示不準等問題,“三老一賢”專班協助權利人和相鄰權利人,開展實地調查,確定四至界址,落圖定位。“三老一賢”專班的參與配合縮短了群眾識圖指界時間,提高了宗地落界落圖準確率,獲得群眾的認可。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考慮
加強自留山“三權”分置工作的組織領導,加強輿論引導,引導廣大林農充分認識自留山“三權”分置重要意義。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在林業發展、項目安排上給予支持,促進自留山合理利用和可持續發展。下一步將推進做好試點工作,在沙河鄉、長嶺鄉、全軍鄉林權登記提質增效試點成果的基礎上,選擇條件成熟的村或居民組,試點發放自留山林權類不動產權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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